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
25m
20m
30m
50m
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25m;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m;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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