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背景资料】:
某大型水库枢纽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为国有投资。发包人和施工单位甲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标准。
南干渠隧洞估算投资1000万元,发包人将其以暂估价形式列入总包合同。
事件一:发包人要求以招标形式确定南干渠隧洞承包人,经招标,施工单位乙确定为承包人,与施工单位甲签订分包合同。
事件二:南干渠隧洞施工方案中,隧洞全长1000米,为圆形平洞,内径5米,衬砌厚50厘米,平均超挖控制在15厘米。
事件三:南干渠隧洞设计衬砌8635m³,实际用量12223.55m³。配比如表3,完工后,施工单位乙向监理单位提交混凝土衬砌子目完工付款申请单,申请以12223.55计量。
事件四:为保障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下:
(1)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3)配备劳资专管员;
(4)对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
(5)将人工费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6)开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问题】
1.事件一中,发包人要求招标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计算设计石方开挖量和实际石方开挖量,并判定计量用量(π取3.14)。
3.事件三中,计算水泥和砂子的实际用量。
4.修改事件三中,申请付款的不妥之处。
5.分别判定事件四中的约定是施工单位甲或施工单位乙的责任,以序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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