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工作人员四肢和皮肤的照射水平年当量剂量应为()。
50mSv
100mSv
150mSv
500mSv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1.1)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1)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2)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3)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4)四肢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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