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不得采取的行为包括()
以他人名义投标
要求进行现场踏勘
以联合体方式投标
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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