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
事故责任初步认定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处理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③事故的简要经过;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⑤已经采取的措施;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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