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在建工程损失16万元,承包方受伤人员医药费4万元,施工机具损失6万元,施工人员窝工费2万元,工程清理修复费4万元。承包人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索赔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则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补偿金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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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除合同约定发包人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应遵循下列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及费用:(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的损坏及修复费用,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施工场地内及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机具的损坏及停工损失和措施项目的损坏、清理、修复费用,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3)发承包双方应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上述(1)、(2)规定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引起暂停施工的,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和发包人要求留驻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与保卫人员工资,以及按发包人要求留驻现场待工人员的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6)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程本身损坏及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故承包人索赔的部分应该是发包方承担的部分即16+4=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