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在建工程损失16万元,承包方受伤人员医药费4万元,施工机具损失6万元,施工人员窝工费2万元,工程清理修复费4万元。承包人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索赔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则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补偿金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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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依据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①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②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③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④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⑤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⑥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需注意的是教材仍依据的是旧的示范文本(即窝工费需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建议考生依据最新示范文本进行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