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公开披露
分类明确其失信严重程度
直接移交司法机关
仅内部掌握
依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确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形成行业信用记录,其中属于失信信息的,要分类明确其失信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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