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负责建立。
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计量法》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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