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日甲施工企业向乙钢材商发出采购单购买一批钢材。要求乙在3月5日前承诺。3月1日,乙收到甲的采购单,3月2日,甲再次发函至乙取消本次采购。乙收到两份函件后,3月4日,乙发函表示同意履行3月1日的采购单。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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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3月1日甲向乙发出要约,3月1日当日乙收到要约,说明要约已经生效,不存在要约的撤回。所以A错误。(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题中甲在3月1日的要约中要求乙在3月5日前承诺,要约人甲确定了承诺期限,则要约不得撤销。所以C错误。(三)受要约人乙3月4发函至甲表示同意履行3月1日的采购单,在承诺期限内不改变不增加不补充任何新的实质交易条件,说明乙的行为是承诺,并不是新要约,而一般合同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所以B错误,D正确。本题要注意:约定了承诺期限的,是不能随便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