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开工,竣工日期分别为2013年3月1日和2014年10月1日,2014年10月20日工程实际竣工。由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欲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最迟必须在()前行使。
2013年9月1日
2015年4月1日
2015年4月20日
2015年10月20日
原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题中2014年10月20日实际竣工,截止到2015年4月20日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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