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的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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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曰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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