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关于合同工期的说法,正确的是()。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费用
招标人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
招标人压缩的工期天数超过定额工期的20%但不超过30%时,不额外支付赶工费用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承包人必须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
选项B、C,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选项D,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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