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8%
10%
5%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