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以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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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A、C、D、E项正确。不安抗辩权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人的合法权益,B项中“有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的”的描述,并不能代表后履行人已丧失履行能力;故B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