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认为建设单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为防范风险暂停了施工,后经查未发现确切证据。施工企业()。
属于正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属于正当行使不安抗辩权
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补偿停工损失
应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68条,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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