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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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掌握不安抗辩权制度,其在保护履行义务在先的当事人,但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该当事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存在于对方当事人的现实威胁为条件。由此,A、C、E项正确。B、D选项不属于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