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从事认证活动的,作如下处罚()。
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
处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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