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经争议评审组评审但当事人不接受评审意见而提交仲裁的,应在仲裁结束前暂按()执行。
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
发包人的意见
承包人的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挺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好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参见教材P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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