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矿山企业强迫职工从事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行为,矿山职工有权提出()。
检举、建议
批评、监督
控告、调解
批评、检举和控告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①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②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③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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