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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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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