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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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