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有()。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造成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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