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
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质检部门、公安部门、安全监察部门
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质检部门、公安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质检部门、安全监察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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