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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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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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了解情况并查阅、复制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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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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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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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对未依法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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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5项措施: (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2)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3)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5)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