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等内容。
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运行记录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2)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3)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4)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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