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补报。补报的时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
10
20
30
60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