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一般事故应上报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县(区)市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省(区、市)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报告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包括: 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③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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