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楼、档案馆,大型展览馆,大型机场航站楼,大型火车站,大型港口客运站,大型旅游建筑,国宾馆,大型城市的重要动力设施。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或储存火炸药及其制品,但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建筑物。 (6)具有1区、21区爆炸危险场所,但电火花引起爆炸或不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建筑物。 (7)具有2区、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气罐和油罐。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省、部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工业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