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每()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3年
6个月
1年
2年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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