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前须经()考核合格。
上级人民政府
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同级人民政府
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计量法》第7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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