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3)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4)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或者不属于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5)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