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
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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