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其停止生产
没收产品
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
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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