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1月9日国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发生事故后要认真查处,坚持()的“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现场隐患未消除不放过
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9版教材P310页而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则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