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买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后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向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乙公司没有表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4日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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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买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后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向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乙公司没有表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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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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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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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甲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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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未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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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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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有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以提交仲裁,也可以提交诉讼,根据这种约定就无法判定当事人有明确的仲裁意愿,因此《仲裁法》司法解释规定,这样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另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关于B是否正确,很多同学有疑问,答复如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可见,协议管辖是指合同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其约定可以是合同中的条款,也可以是单独订立的管辖协议。致使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具体表现为:一、协议管辖约定不采取书面形式的无效。因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二、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确的无效。如“发生合同纠纷由供方所在地处理”的约定,是向供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供方住所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约定不明确,造成双方当事人对约定的理解产生争议,致使约定无效。
三、协议管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的双方只能在1、被告住所地、2、合同履行地、3、合同签订地、4、原告住所地、5、标的物所在地的五个法院中选择某一个法院,约定上述两个以上法院或者约定上述五个以外的法院管辖的均无效。
四、合同中约定既诉讼又仲裁,供合同双方选择的条款无效。如“若产生合同纠纷对可向供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有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双方要么约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要么约定向某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约定提起诉讼法院和申请仲裁机构的无效。所以B是无效的(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所以无效。)补充:四、仲裁条款无效后,协议诉讼条款是否有效,需要看约定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认为:“合同条款的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应当是指有多个条款的情形,一个条款很难再划分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且其约定了两种相互排斥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向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不提出异议的,可以认为当事人补正了这类管辖协议的效力。”据此,可以认为实务中仲裁条款无效,协议诉讼条款也是无效,但当事人用实际行为补正了的管辖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