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可由企业自主培训!取消中级职称,改为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30日 09:06 来源:中迅网校 阅读量:953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发布新版《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对原《办法》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原《办法》第四条 修改为:

第四条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负责制定监理人员业务教育教学大纲、年度计划、教材编写,做好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发卡和信用信息管理服务;

第五条 会员监理企业可自行选择高等院校、专业机构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教育培训,也可自主培训。

培训可采取多种方式,并按照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发布的教学大纲、计划,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目及学时,培训人员应取得业务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说明:增加了业务教育培训方式;规定了培训人员应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目及学时,并取得业务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原《办法》第五条 修改为:

第六条 申请监理员信息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监理相关业务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年龄58周岁以下;

(四)近一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五)监理员业务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六)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合格。

说明:由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组织对申报监理员信息卡的人员进行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申请监理员条件中取消初级职称,增加了从事监理相关业务工作1年以上,并提供业务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原《办法》第六条 修改为:

第七条 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2、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3、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1年;

(三)年龄60周岁以下;

(四)近一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五)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合格。

说明:参照由住建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条件进行调整,取消了中级职称,改为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由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组织对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的人员进行职业能力水平评价。

取消原《办法》第七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信息卡申请。

原《办法》第八条 修改为:

第八条 监理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信息卡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注册报名。监理企业通过登录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进行注册报名,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审核报名材料,暂不接受个人报名。

(二)形式及学时。监理员按照教学大纲完成业务教育学习120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教育由个人根据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公布的教育考试大纲及题库自主进行学习。

(三)内容及教材。教育学习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监理实务、监理规范、建设监理工作规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新技术新工艺、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监理业务应知应会相关内容,突出专业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四)评价及信息卡发放。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统一组织,集中进行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采取标准化上机考试的评价方式(试行期免考试费另行通知)。评价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信息卡。

说明:简化部分申报流程,明确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方式。

原《办法》第九条 修改为:

第九条 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相关规定,取得信息卡的监理人员,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及时更新知识,提高监理工作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未能提供继续教育证明的,信息卡自动失效。申请延续信息卡有效期的,应满足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

说明: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相关规定,对监理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进行了调整,按规定要求监理人员每年都要进行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学时。

原《办法》第十条 调整到第十二条。

原《办法》第十一条 调整到第十五条。

增加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

监理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业务、专题培训、研讨交流会 (不超过8学时/天);

(二)参加网络教育(不超过8学时/天);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不超过8学时/天);

(四)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可折算学时。成果类,包括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等。论文著作类,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每项(篇、本)计10学时,折算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

说明:明确继续教育累计学时和参加继续教育的方式。

增加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参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说明:明确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和考试违规违纪处理方式。

增加第十四条: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积极推进与外省直辖市协会监理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互认工作,经双方协商签订互认协议,可申请换发同等水平的信息卡。

说明:为会员监理企业拓展省外业务提供支持,省监理与咨询协会与外省直辖市等协会洽谈协商,做好信息卡互认工作。

通知原文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鲁建监协字〔2020〕33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激发监理市场活力,推动监理行业企业自律,规范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更好地为会员监理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经省监理与咨询协会2020年第一次理事长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向广大会员监理企业公开征求意见。请会员监理企业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3),并于2020年11月15日前发至电子邮箱sdjljy@126.com。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3. 征求意见反馈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0年11月3日

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加强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监理咨询服务质量水平,推动监理与咨询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共同制定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以下简称省监理与咨询协会)为会员监理企业符合条件的监理人员提供信用信息管理服务,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样式见附件1)。

第三条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通过监理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建立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实名制信用自律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共享、发布人员的基本信息、教育信息、业绩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强化监理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卡有效性和详细信息可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输入信息卡编号或下载App扫描二维码查询。

第四条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负责制定监理人员业务教育教学大纲、年度计划、教材编写,做好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发卡和信用信息管理服务。

第五条  会员监理企业可自行选择高等院校、专业机构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教育培训,也可自主培训。培训可采取多种方式,并按照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发布的教学大纲、计划,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目及学时,培训人员应取得业务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第六条  申请监理员信息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监理相关业务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年龄58周岁以下;

(四)近一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五)监理员业务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六)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合格。

第七条  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2、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3、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1年;

(三)年龄60周岁以下;

(四)近一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五)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合格。

第八条  监理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信息卡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注册报名。监理企业通过登录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进行注册报名,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审核报名材料,暂不接受个人报名。

(二)形式及学时。监理员按照教学大纲完成业务教育学习120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教育由个人根据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公布的教育考试大纲及题库自主进行学习。

(三)内容及教材。教育学习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监理实务、监理规范、建设监理工作规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新技术新工艺、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监理业务应知应会相关内容,突出专业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四)评价及信息卡发放。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统一组织,集中进行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采取标准化上机考试的评价方式(试行期免考试费另行通知)。评价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信息卡。

第九条  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相关规定,取得信息卡的监理人员,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及时更新知识,提高监理工作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未能提供继续教育证明的,信息卡自动失效。申请延续信息卡有效期的,应满足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监理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

监理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业务、专题培训、研讨交流会 (不超过8学时/天);

(二)参加网络教育(不超过8学时/天);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不超过8学时/天);

(四)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可折算学时。成果类,包括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等。论文著作类,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每项(篇、本)计10学时,折算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

第十二条  信息卡有效期内发生信息变更或信息卡遗失的,可以申请信息卡变更及补办。由监理人员所在监理企业填报《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变更及遗失补办申请表》(附件2)并盖章后,与以下相应证明材料和企业授权委托书一并扫描上传,补办后原信息卡编号不变。

(一)持卡人员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持卡人在新从业会员单位近一个月社保缴费凭证。该事项的变更,六个月内不得重复变更;

(二)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

(三)持卡人个人信息变更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其中身份信息变更的,提供相应身份证明;学历信息变更的,提供相应学历证书;职称信息变更的,提供经省人社厅同意由设区市政府人社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组建工程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通过并颁发的工程技术职称证书;专业变更的,提供持证人近三年工作业绩、相应学历证书或国家工程类注册从业资格证书或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参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积极推进与外省直辖市协会监理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互认工作,经双方协商签订互认协议,可申请换发同等水平的信息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监理与咨询协会予以注销,并收回信息卡: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卡的;   

(二)严重违反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

(三)因监理责任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信息卡的;

(五)持有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人员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持有监理员信息卡人员取得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的,注销其原卡;

(六)个人不再从事监理工作,与所在监理企业协商一致同意主动注销的;

(七)监理员年龄超过60周岁,专业监理工程师超过65周岁,或其他情形身体条件不再适合监理工作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主动注销的,应填写《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注销申请书》(附件3)在线申请办理注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监理与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8日印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样式

2. 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变更及遗失补办申请表

3. 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注销申请书。

原文链接:

http://www.sdjlxh.com/news1.jsp?id=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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