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汛条例》,防汛抗洪工作实行()负责制。
各级党政首长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各级防汛指挥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防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行政首长负责是指全国由国务院负责,省、市、县由省长、市长、县长负总责。在统一指挥的原则下,以分级分部门负责为基础实现防汛抗洪工作的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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