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施工企业与乙材料供应商订立了合同总价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了定金50万元。后来乙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可以向乙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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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本题问题不严谨,正确答案为ABC。如题干改为“最多”则选择C)《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题中,甲施工企业与乙材料供应商订立了合同总价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按20%比例上限,则具有双倍罚则担保效力的定金200*20%=40万。甲向乙支付了定金50万元,这其中除有效定金40万元外,剩余10万元只能作为预付款,不起到担保效力。则当乙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甲可以向乙主张返还:40*2+10=90万元。因此,甲可以在90万上限范围内向乙主张返还。故,本题中ABC三个选项都正确。如果把题干改为“甲最多可以向乙主张返还()”或“甲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护自身利益”,则本题只有C是正确答案。【考点来源】2Z20107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