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法》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3个月
2个月
1个月
15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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