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有()行为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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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建设单位有选项A、B、C所述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见《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