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有()行为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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