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时,若第一次被评为不合格,除非全部重新返工,否则只能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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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其质量评为合格。(3)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