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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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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