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有误,实际工程量增加了20%,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是否调整综合单价,则进行结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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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为维护合同的公平,当工程量发生偏差时,应当按相关规定对合同价格作出合理调整。如果合同中对是否综合单价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以下原则办理: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1)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2)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的调整方法为: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当Q1<0.85Q0时,S=Q1P1。其中,S为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为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P1为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为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