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在合同约束下,各自行使其职责和履行义务,责权利分配明确;建设单位直接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指令易贯彻执行。各平行承包单位前后工作衔接,构成质量制约,有助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此外,该模式应用广泛、历史长,相关管理方法较成熟,工程参建各方对有关程序都比较熟悉。(2)不足。工程设计、招标、施工按顺序依次进行,建设周期长;而且由于施工单位无法参与工程设计,设计与施工协调困难,容易产生设计变更,可能使建设单位利益受损。此外,由于工程的责任主体较多,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一旦工程出现问题,建设单位将分别面对不同参与方,容易出现互相推诿,协调工作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