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日内做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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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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