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有关规定,新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应分别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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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有关规定,新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应分别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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