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政府验收应包括()。
分部工程验收
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
竣工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