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背景资料:某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S0501-2007)编制。合同约定:合同工期20个月,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土方工程所含子目为单元,对柴油进行调差。调差子目完工后,若其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造价信息(月刊)载明的柴油价格平均值超过中标价中柴油价格的5%时,超出5%以上部分予以调差。招标及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投标人A编制的投标报价表由主表和辅表组成,其中主表由投标总价、工程项目总价表、零星工作项目清单计价表等组成,编标人员建议零星工作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单价适当报高价。事件4:中标价中,土方开挖工程柴油消耗定额为0.14kg/m³,柴油价格3元/kg。土方开挖工程施工期4个月,合同工程量100000m³,实际开挖工程量110000m³,按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为108000m³,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造价信息(月刊)载明的4个月柴油价格分别为3.0元/kg、3.2元/kg,3.5元/kg、3.1元/kg。【问题】1.事件1中,除已列出的表格外,投标报价主表还应包括哪些表格?编标人员的建议是否合理?说明理由。2.事件4中,土方开挖子目应当按哪个工程量进行计量?说明理由,分析计算该子目承包人应得的调差金额(单位: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分享到: